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资金,需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专项收入与专项支出
专项收入 :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中属于专项用途的收入。
专项支出 :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中属于专项用途的支出。
结转流程
期末将专项收入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方);
将专项支出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方)。
事业结余 :核算除财政补助、非财政专项资金及经营收支外的收支抵销后的余额,期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经营结余 :核算事业单位经营收支抵销后的余额,年末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借方余额不结转)。
专项结余资金分配
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需缴回原拨款单位或留归本单位使用,留归单位使用的部分结转至“事业基金”;
年末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贷方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计提企业所得税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结转至“事业基金”。
特殊情况处理
若专项收入大于专项支出,形成结余需按相关规定处理(如缴回原拨款或转入事业基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与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需区分核算;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后剩余资金需符合相关财务规定,避免资金滞留。
通过以上流程和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