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核心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满足合法性、经济有价性、确定性和有利害关系四个条件。
作用 :防止道德风险(如自杀式投保)和逆选择(如高风险人群低保费),确保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具有可补偿的经济利益。
定义 :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均需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包括如实告知、保证义务、说明义务及禁止反言。
核心要求 :
如实告知 :如健康告知、财产价值申报等;
禁止隐瞒/欺诈 :如虚构事故、夸大损失等;
反言禁止 :如先拒绝赔付后反悔。
定义 :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应用示例 :
汽车事故中,若驾驶员酒后驾车导致事故,近因为酒后驾车而非事故本身;
旅行险中,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实际医疗费用为限。
定义 :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遵循“补偿性”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限制范围 :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金额;
例如:购买100万元的车险,车辆价值80万元,事故后修车费用为120万元,保险公司仅赔偿80万元。
其他派生原则 :如重复保险分摊、代位求偿等;
争议解决 :若违反原则,受损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同无效或索赔。
以上原则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法律基础,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