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追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刑讯逼供或殴打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若以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实施此类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
同样在上述职权范围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伤亡的,国家有权追偿。
贪污受贿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影响公正司法的;
徇私舞弊 :为私人利益歪曲事实、枉法处理的;
枉法裁判 :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
上述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国家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错误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如对无罪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改判无罪;
再审改判无罪后执行原判刑罚 :此前因错误裁判导致刑罚执行,需追偿。
司法追偿的对象限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对于一般过错者不予追偿,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追偿程序需依法进行,通常由赔偿义务机关内部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追偿范围的明确性与司法公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