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包括房屋、林木等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包括国有土地及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
海域使用权
国有海域的使用权可依法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包括工厂设备、原材料、在制品及成品。
交通运输工具
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在建船舶、航空器
正处于建造过程中的船舶、飞机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
海域使用权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属于可抵押的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如出让地、划拨地)可抵押。
政府批准取得的财产 :如国有企业经批准抵押的固定资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设立要求
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如不动产抵押)。
以上财产抵押需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等法律规定,且需确保抵押人有权处分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