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强调“了解你的客户”规则(Rule 2090),要求金融机构收集并保存客户财务信息、投资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场外交易市场(OTC)管理
不限制投资者参与,但做市商需在销售分值股票前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非机构客户定义为净资产≥50万美元的个体,不按自然人属性分类管理。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二)》
规定金融产品需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机制。
《金融服务法案》
通过行为监管局(FCA)制定多项法规,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适当性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资者。
《公司法》与ASIC监管
ASIC强调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保护,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
证券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仅约400万投资者具备独立决策能力,超70%需专业咨询;
要求券商在推荐产品前进行客户信息收集与风险匹配评估。
加拿大 :省级监管机构制定适当性规则,但具体实施细节未详细说明;
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 :允许性行业(如性服务)合法化,政府提供健康检查与社会保障。
上述国家通过立法、监管或行业自律等方式实施适当性管理,核心在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匹配度。例如,美国采用“禀赋分类”理念,欧盟则通过指令统一标准。需注意,性行业合法化国家的情况与金融监管无关,需单独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