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多次调整,逐步取消了多项针对农民的税费。根据历史进程和政策文件,主要取消的税费如下:
乡统筹费
属于农村集体资金筹集项目,与土地承包费、农业税等共同构成“三金”负担,2003年随农业税改革全面取消。
屠宰税
针对屠宰活动的税费,2003年取消后,肉类产品的增值税率统一降至13%。
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部分领域)
农业税 :2006年全面取消,标志着延续2000年的税费改革进入新阶段。
农业特产税 :2004年起逐步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外的其他特产税被废止。
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003年取消强制性的农村义务劳动,改为通过村提留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
农业税税率调整 :2004年起,中央决定在粮食主产区每年降低农业税1个百分点以上,2009年全面取消。
农业补贴政策 :实施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替代部分农业税功能。
试点范围扩大 :2009年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实施农业税减免,2012年全面取消。
村提留改革 :2005年启动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逐步规范为“三金”(土地出让金、集体收益、公益金)。
烟叶税替代 :2006年开征烟叶税,取代部分农业特产税收入。
通过上述改革,我国农村税费负担大幅减轻,2006年标志着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全面取消,2009年终结了延续2000年的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阶段。这些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