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收入是指通过饲养家畜家禽等动物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其构成可分为以下几类:
出售畜产品收入
包括活畜(如牛、羊、鸡等)的销售收入,以及屠宰后获得的畜产品(如肉、蛋、奶制品)收入。
自食自用产品收入
指农户将部分畜产品用于自身消费(如食用、饲料)所对应的价值,不计入总收入。
副业收入
包括饲养家禽家畜的副产品(如蜂蜜、蜂蜡)及加工品(如皮革、蚕茧)的销售收入。
场办工及关联企业收入
指在农场内从事劳动获得的报酬,或通过参股、合作经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供销企业等获得的收益。
死亡畜产品收入
如皮张、猪鬃、蚕茧等动物屠宰后的副产品销售收入。
税收收入
如牧业税(现属增值税范畴)中核定的收入部分。
范围界定 :畜牧业收入不包含繁殖、饲养成本及死亡畜只的消耗品支出。
核算要求 :在农业会计中,收入需在产品实现时确认,死亡畜只需在销售或自用时核算。
以上分类综合了广义和狭义的畜牧业收入定义,既包含直接生产收益,也涵盖延伸服务收入,为全面评估畜牧业经济效益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