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赔偿,具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直接责任人
受害人可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因企业分立、合并导致权益转移的,可向变更后的企业索赔。
营业执照持有人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可向营业执照持有人索赔。
广告发布者
因虚假广告导致损害的,可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可向主办方索赔。
人身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若存在缺陷需额外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因侮辱、诽谤、搜查身体等侵犯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要求赔偿。
基本赔偿原则
通常为消费者支付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
特殊情形
欺诈行为:三倍赔偿或价款十倍(食品、药品);
产品缺陷:依据《民法典》规定赔偿,可能涉及二倍或更高标准;
违法广告:可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投诉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违法经营者;
调解与仲裁
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诉讼
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时效性 :一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2年内维权;
证据收集 :保留购物凭证、医疗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关键证据。
以上内容综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赔偿依据和维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