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涵盖理财、资产运作、销售渠道及综合金融服务等领域:
直接管理类
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交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按信托文件运作资金,常见于融资类信托业务。例如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
间接管理类
银行通过购买信托计划(如信托贷款收益权)实现间接管理,规避直接放贷限制。例如银行理财资金受让信贷资产后再转售给投资者。
银行将信贷资产打包成证券化产品,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进行融资。这种模式帮助银行优化资产负债表,同时为信托公司提供项目来源。
代销业务
银行作为销售渠道,代销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银行利用客户资源扩大信托产品的覆盖面,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
托管服务
银行担任信托财产保管人,确保信托资产独立性和安全性,常见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供应链金融
信托公司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支持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银行提供配套信贷或理财服务。
投行业务
双方合作开展并购重组、股权代持、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例如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并购。
中小企业金融
信托公司利用银行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信贷支持、供应链融资等。
通道业务 :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实现资金投放,但信托公司仅执行指令,收取通道费用。
监管影响 :2008年《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后,银信合作进入规范化阶段,推动业务向主动管理转型。
以上合作模式体现了银行与信托在风险隔离、资源互补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共同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