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涉及职务犯罪和财务舞弊,具体罪名及法律依据如下:
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
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职务侵占罪
通过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向股东或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利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罪
情节严重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虚假破产罪
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或作虚伪记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妨害清算罪
清算中隐匿财产或提供虚假报告。
虚开发票罪
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税漏税或掩饰财务问题。
逃税罪
通过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财务舞弊罪
包括虚报收入、隐瞒支出、操纵股价等行为,可能构成欺诈罪或证券欺诈罪。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罪
《刑法》第281条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上述罪行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均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附加刑
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会计犯罪行为需结合《刑法》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认定,既包括直接经济犯罪(如贪污、挪用),也涵盖通过财务手段实施的间接犯罪(如虚开发票、逃税)。需注意,部分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