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性税金需要转出的情形,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若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被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需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
购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需转出。
改变用途
原本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因管理不善、用途变更(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转出。
业务招待费 :若业务招待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需在申报时转出。
特殊政策规定 :如虚开进项发票、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等,需根据具体政策处理。
以某企业将购入的坚果礼盒(2499元,税率13%)作为员工福利为例:
初始入账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211.5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7.50元
贷:银行存款 2499元
转出不可抵扣的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7.5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7.50元
调整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211.50元
贷: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211.50元
转出时需提供完整凭证(如发票、物品清单、发放记录等);
若选择先抵扣后转出,需在申报时调整。
以上情形综合了增值税法规及实务操作要求,具体处理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