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销售服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文件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铁路、公路、索道等)、水路运输(程租、期租)、航空运输(湿租)及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涵盖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等基本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及其他服务。
电信服务
提供语音通话、数据传输、图像短信等基础及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包括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建造、修缮、装饰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作业。
金融服务
涉及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业务。
现代服务
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生活辅助服务及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涵盖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鉴证咨询、广告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生活辅助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服务与货物区分 :销售服务仅针对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而加工、修理修配等属于“销售劳务”(适用13%税率)。
视同销售情形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非公益)需视同销售。
以上分类综合了政策文件中的具体描述,确保覆盖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主要服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