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类型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主要分类方式及具体类型:
比例再保险合同
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基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约定比例分担保险责任和赔款。常见形式包括:
成数再保险 :原保险人按固定比例(如50%、70%等)转移风险;
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先承担约定限额(如自留额),超出部分由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以原保险人的实际赔付金额为基础,再保险人承担超过原保险人自负限额部分的赔款。常见形式包括:
超额赔款再保险 :当损失超过特定金额时,再保险人开始赔付;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以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再保险人承担。
临时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临时协商订立的协议,灵活性较高,适用于新业务或不稳定业务。 - 特点 :双方可自由选择分保接受人,合同仅针对特定业务或风险。
合约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签订合同,约定对指定危险单位自动承担分保责任,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 - 特点 :分出公司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再保险人无权拒绝。
预约再保险合同
介于临时与合约之间,原保险人可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但分出人需按合同自动承担分保责任。 - 特点 :兼具临时分保的灵活性和合约分保的稳定性。
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非比例再保险以实际赔付金额为基础。- 按业务范围 :如一揽子分保合同(涵盖多种险种,稳定性强)。
以上分类方式覆盖了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实际应用中可能根据具体需求组合使用。例如,某保险公司可能同时采用比例再保险(成数/溢额)和超额赔款再保险来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