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根据应税消费品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如下:
生产环节
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例如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例如,酒厂生产白酒需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加工环节不纳税;若用于其他用途(如自用、销售),需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需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例如进口高档手表需缴纳消费税。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例如,金店销售金项链需缴纳消费税。
批发环节
卷烟、电子烟(不含委托加工)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1%,且不可抵扣生产环节已征税款。
电子烟 :仅在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征税,委托加工环节不纳税。
自产自用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如职工福利、广告样品)需视同销售纳税。
组成成套消费品 :若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套装销售,需全额征收消费税。
近年来,消费税征收环节有逐步后移的改革趋势,例如将部分烟类产品消费税后移至批发环节,以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并优化征管。但需注意,改革方案需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可能因地区而异。
以上内容综合了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点,涵盖现行征收环节及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