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当企业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包括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由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
普通债权人
当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优先债权人
包括职工工资、税款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人,在普通债权人之前受偿。
企业解散未清算组
企业依法解散但未完成清算程序,或清算组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需主动申请破产清算。
金融机构的清算机构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破产清算。
出资额占比大的股东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
关联企业
在特定情况下,关联企业可能因集团风险被牵连申请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人或合伙人可申请破产,但属于个人破产范畴,与法人破产程序不同。
破产原因 :需满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法定条件。
破产申请需依主体资格和法定条件启动,企业法人是主要申请主体,但债权人、清算义务人及特定股东也可依法申请。具体程序需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