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定义与地位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资产的出资人、所有者及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通过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主要职责与权利
购买基金份额参与投资,享有资产增值收益权;
通过投票权参与基金重大决策(如更换基金管理人);
享有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定义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机构,承担资产配置、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职责。不同国家有不同称谓,如中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美国多为“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核心职能
制定投资策略并执行;
监督基金运作合规性;
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定义与角色
基金托管人是由银行、信托等专业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清算与结算、监督基金管理行为及信息披露等职责。在契约型基金中,通常作为基金名义持有人。
主要功能
资产独立保管,防止资金被挪用;
确保基金运作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
协助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 :包括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会计师等,通过专业服务参与基金运作,但不属于核心当事人。
监管机构 :如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但同样不属于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以基金合同为核心,形成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权益所有者,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则分别承担投资运营与资产保管的职责,三者相互制衡以维护基金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