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以下核心权利,这些权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
资产收益权
包括分红权(按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分取红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清算时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权
股东可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更自由。
参与决策权
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如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
选择监督管理权
选举/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知情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财务报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需合理说明目的)。
质询权
对公司经营提出书面或口头质询,要求管理层说明情况。
提案权与表决权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并投票表决,对经营方案、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对连续五年盈利且未分配红利、合并/分立等重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诉讼权
当公司或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时,可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股东资格继承权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依法继承。
累积投票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小股东可通过累积投票增加投票权重。
部分权利存在限制条件,例如:
股东知情权需以合法目的为前提;
质询权需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以上权利共同构成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体系,既保障了个人利益,也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