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士补贴是政府为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或维持基本生活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如大龄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对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社保的,按职工社保标准的2/3补贴(养老保险350元/月、医疗保险10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补贴标准提高至450元/月。
单位社保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单位,可获单位缴费部分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如社区服务、岗位培训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保,给予单位社保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
针对家庭困难或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岗位津贴或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
创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场地租赁补贴等支持。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包括大龄失业(女性40/男性50岁以上)、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农牧民等。
基本要求 :需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并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地政府通过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补贴政策因地区而异,具体金额和范围需参考当地最新政策文件。符合条件的群体可通过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