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法》的规定,构成企业关联方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母公司
指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通常指持有50%以上股份或通过协议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
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控制标准包括股权比例、协议控制等。
合营企业
与本企业共同控制的经济组织,需满足共同控制的条件。
联营企业
对本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但非共同控制的经济实体。
主要投资者个人
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有权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通过母公司间接关联的其他子公司或企业。
重大影响投资者
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权但非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包括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国家控股企业 :同受国家控股不必然构成关联方,需结合其他控制关系判断。
关键管理人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受者 :如咨询公司、供应商等。
与企业的日常交易方(如供应商、客户)
仅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一交易方(如经销商)
同受国家控制但无其他控制关系的企业
关联方的判断需结合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标准,且需排除仅存在经济往来的实体。对于股权比例的认定,存在“合理范围”的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