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及具体税目如下:
消费税针对石油及其制品,具体包括以下7个子税目:
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汽油
指辛烷值≥66的轻质油,含铅汽油(铅含量>0.013g/L)及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均需纳税。
柴油
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轻质油,包括生物柴油。
航空煤油
单位税额0.10元/升,与柴油税率相同。
石脑油
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外的轻质油,涵盖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等。
溶剂油
用于化工、涂料、农药等行业的轻质油。
润滑油
用于机械润滑的轻质油。
燃料油
用于船舶、发电等领域的轻质油。
单位税额 :大部分油品按每升1.2元~1.52元征收,但部分产品存在差异: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2元/升
航空煤油、燃料油:0.10元/升。
特殊油品 :如烷基化油(异辛烷)按汽油征税,石油醚、粗白油等按溶剂油征税。
征税环节 :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出口等环节均需纳税。
以上政策综合了不同时期的调整,当前(2025年)的征收范围和税率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