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的界定主要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失业人员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视为重新就业:
签订劳动合同 :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个体经营或创业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如公司股东、管理人员等);
稳定收入 :连续从事有收入工作满半年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判断标准:
若用人单位开始缴费,则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若中断缴费,则需待恢复缴费后申领失业救济。
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连续工作满半年”的具体时长或收入标准可能略有差异,需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特殊情况处理 :如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而中断就业,需待单位补缴后方可申领失业救济。
若失业人员认为自身符合重新就业条件,可通过当地“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终止失业待遇,社保机构将核查工商登记、纳税记录等材料后作出决定。
综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是重新就业认定的核心部门,其判断依据以是否恢复就业状态及缴费行为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