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去原有工作后,通过以下任一情形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状态,具体条件如下:
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工作并享受社保补贴。
稳定收入条件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劳动满3个月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失业人员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灵活就业的特殊情况 :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零工,但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参保,则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属于重新就业。
政策依据 :
重新就业的界定主要参考《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及各地具体政策,例如广东省明确将“连续就业满半年且月收入达标”作为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重新就业不仅涉及经济收入,还与社会保障权益密切相关。建议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就业方式,并主动了解当地再就业扶持政策,以提升就业竞争力。